問題:申請從事文物收藏品銷售業務,是否需要前置許可?
答:需要。根據《文物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規定:(1)設立文物商店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2)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3)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引用資料:ICP經營許可證,互聯網時代必備
解決時間:2022-03-2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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