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應于發現丟失發票當日到稅務局辦理掛失報備,接受處罰,具體裁量基準可查看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附件《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掛失報備需提供《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若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還需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二)(1)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2)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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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代理記賬的一些誤區,認準誤區不入坑
解決時間:2022-05-13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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