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除應當具備一般經濟合同應有的必要條款外,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商標被許可人必須具有《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申請人資格;
(2)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自己的注冊商標;
(3)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應與注冊商標一致;
(4)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范圍;
(5)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期限應當在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
(6)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被許可人再許可的條款。
解決時間:2021-12-31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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