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進行企業重組,需要對員工進行安置補償,根據約定A公司負責承擔B公司員工安置補償的所有費用,A公司將資金劃給B公司,由B公司代為支付給員工,請問哪個公司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母公司承擔子公司職工補償費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B公司重組安置本企業員工,雖然費用承擔方為A公司,但并能不改變B公司的支付人身份,B公司為個人所得稅法定扣除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補償款時,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
解決時間:2021-12-30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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