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取得了一張關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普通發票,對方單位同時附了一份關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稅的稅務機關備案通知書,我公司是否可以向對方單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上述“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對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放棄免稅后,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因此,對方單位為貴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對方單位按規定申請放棄免稅后,方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引用資料:代理記賬選擇 你會從哪些方面考慮
解決時間:2021-10-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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