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一)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黃浦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黃浦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二)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三)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注意:專用發票丟失不需要出具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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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北京社保代理哪家好
解決時間:2021-10-2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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