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我公司與A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發生委托貸款行為,根據協議約定借款利息為12.5%,后因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友好協商以協議的形式把利率調整為5.31%。稅務機關認為:“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少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調增營業稅及附加”,是否有依據?稅務局認為利息收入偏低能否調增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中所指《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應為什么樣格式與內容?
答:1.調整營業額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界定,可以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各種核定營業額的方式作為參照,通過比較予以判斷。在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計稅偏低的情形下,納稅人又不能對此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釋說明,可以按《征管法》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因為具體問題會存在差異,《稅收征管法》中沒有將“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判斷標準用數字的形式予以量化,這也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2.《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的填報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參考《浙江地稅關于所得稅、國際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解答》明確:對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1)企業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稅前扣除時,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是企業出具還是金融企業出具?是否需要金融企業蓋章?是否有統一內容和式樣?
(2)金融企業的浮動利率是否可以扣除?如可以,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還是開戶行的浮動利率?
(3)本條規定是否適用企業向非居民企業(不含金融機構)、自然人借入款項的利息支出?
意見:(1)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應由金融企業出具,如由企業出具,則應由金融企業確認。格式和內容不作統一,只要對文件要求的情況講明即可。
(2)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
(3)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說明按照本條規定執行。其中,向非金融的非居民企業支付利息還需扣繳該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明確:十九、問:某企業從一非金融單位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為3年,年利率15%。根據總局2011年34號公告,企業只能提供某銀行出具的,借款金額250萬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10%的“情況說明”,企業表示無法再提供出其他的“情況說明”。請問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確定企業可以在稅前列支的利息支出金額?
解答:根據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企業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來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但是沒有規定金融企業有出具此證明的義務,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由企業提供相關情況說明。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對于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總局沒有給出具體的格式及內容要求,各地也沒有給出標準模板,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說明,內容符合34號公告的要求即可。
解決時間:2021-10-0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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