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變更,有可能涉及稅種、稅率等變更,故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變更手續。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第十九條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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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2-04-1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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