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公司名稱可以是(外文音譯)+寧波辦事處,這樣的命名可以嗎?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4.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5.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6.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9.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10.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11.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項目合同。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無需提交。
5.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6.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證明。由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無需提交。
7.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對負責人的任命書。
8.驗資報告。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供。
9.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供。
10.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11.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注: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