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本身是個含義廣泛的統稱,在稅收優惠政策當中,也有好幾個意思,但最主要的一條就是針對“免征增值稅”的。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注意:如果開具的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需要正常繳稅的。)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這個政策可以說是被廣大小微企業和個體戶使用最廣泛的政策,一般公司成立了,只要月銷售額在10萬以下,都可以不繳增值稅。
引用資料:金山注冊公司
解決時間:2021-03-2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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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主要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總額來認定。
標準1:企業應納稅所得額300萬以下,可以簡單理解為企業利潤。
標準2:現在資產總額在5000萬以下。
標準3:企業的從業人數在300人以下。
2018年之前的小微企業,要區分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其他企業,2019年之后,不再區分企業的類型,統一按照以上三個標準。
小微企業,不需要向稅局備案,達到以上三個標準之后,自動享受各種優惠。企業符合小微企業之后,可以享受所得稅的優惠,比如應納稅所得額100萬以下,可以享受5%的優惠稅負,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到300萬以下,可以享受百分之10的優惠稅負。您好!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此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稅收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和與小微企業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此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答案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文件。
您好!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等三個條件的企業。這三個條件不能超過一個,否則就是不符合。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1*25%*20%=5%)按5%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1*50%*20%=10%)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
你好!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萬的企業。
稅局的優惠政策是: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的部分,按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但不超過300萬的部分,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二、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三、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符合以上三個標準的才是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劃型辦法: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第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