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50號令對此有明文規定:
第十一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的。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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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2021-02-2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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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