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提交申請表--市場監督管理局看場地--提交許可證申請資料--領取許可證
解決時間:2021-02-13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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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辦理餐飲許可證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違規證明;
(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證明資料;
(六)、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七)、餐飲服務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協議等有關的合法使用證明。餐飲服務場所選址應符合要求(選址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八)、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坐落圖、平面圖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需標明經營場所總面積,各功能間名稱、面積,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位置,門、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
(九)、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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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遞交符合衛生要求有關材料(材料要求見后)。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于受理范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應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程序,先辦理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可,按審核批準的內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辦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再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對申報材料審查后,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于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注:辦理衛生許可證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和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單位補充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