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設立
1.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
①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②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2.經營者住所,以經營者身份證載明住址為準。
3.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不填寫本申請書“經營者”一欄內容,但應當分別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農民)登記表”作為替代。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應當注明經營場所的面積和從業人數。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5.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表述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填寫應當標明經營場所所在縣(市、區)、鄉(鎮)及村、街道的門牌號碼。
7.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名,請勿使用圓珠筆。
8.在選擇的類型□中打√。
9.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
營業執照在當地所屬的工商管理部門辦理。
一、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二、如經營農藥、食品、危險化學品、餐飲、特種養殖、卷煙等前置項目,就要先注冊名稱后辦理這些前置許可證,再憑前置許可證復印件(需要查驗原件)才能辦理營業執照;規模較大的經營場所,如商場、酒店還應提交消防意見書;縣(區)外人員還應提交流動人口計生證。
注:由于各地的情況不一樣,具體規定以當地的規定為準。
個體戶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第一步: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
所需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委托的有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在工商局大廳領取)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0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第二步: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設立領取營業執照證件:
所需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0元
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第三步:刻章
所需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參考300元(材質不同價格也不同)
辦理地點:當地公安局批準的印章店
第四步: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如當地工商局以實行三證合一或者五證合一的不需要辦理】
所需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108元
辦理地點:當地技術質量監督局
第五步:辦理國稅登記證【如當地工商局以實行三證合一或者五證合一的不需要辦理】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國稅局
第六步:辦理地稅登記證【如當地工商局以實行三證合一或者五證合一的不需要辦理】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經營場地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章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50元(各別地區不收費)
辦理地點:當地地稅局
第七步:設立基本戶(主要用于和公司轉帳用)
辦理資料:
(1)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戶主自分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
(5)章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方便自己的就近銀行
辦理費用:一般都不收費
個體戶稅收:
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等等來估算你的銷售額,然后再給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個體工商戶為定額稅由稅務專管員根據以上情況核定。
個體工商戶注冊所需資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與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合并提交的,本項無需提交)。
3、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由申請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使用名稱的,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必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時適用本規范。
2、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二、預先核準個體工商戶名稱延期申請提交材料規范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授權委托書》及由其指定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身份證明。
3、《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
1、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一次(六個月),經延期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人與《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的申請人不同的,應當另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三、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經營者住所,以經營者身份證載明住址為準。
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
港、澳、臺居民個體工商戶不填寫《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者”一欄內容,但應當分別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居民臺灣農民)登記表”作為替代。港、澳、臺居民個體工商戶應當注明經營場所的面積和從業人數,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由申請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臺灣農民身份證明文件:
①審查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其復印件;
②審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旅行證原件,收取其復印件;
③審查臺灣農民身份有關證明的原件,收取其復印件,包括加入臺灣農業組織證明或臺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或臺灣農民老年津貼證明等。
(2)臺灣居民身份證明文件:
審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取其復印件。
(3)香港居民的身份證件和身份核證文件:
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
③由香港律師(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專用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書(身份核證文件)。
(4)澳門居民的身份證件和身份核證文件:
①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兩種中的任一種);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復印件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兩種中的任一種)。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無償使用房屋,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無償使用的證明文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各地人民政府對經營場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填寫應當標明經營場所所在縣(市、區)、鄉(鎮)及村、街道的門牌號碼。
5、《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申請人已申請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予以提交,未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無需提交。
6、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經營范圍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申請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時適用本規范。
2、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居民、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居民、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應當核定為個人經營,并在經營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農民”或“臺灣居民”字樣。
關于其他住所(經營場所)的工商注冊問題
申請人將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住所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一)使用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二)使用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三)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四)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六)利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九)利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利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一)利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十二)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十四)對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十五)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十六)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關住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