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設立企業或新設立企業,可冠省名:
(1)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
(2)注冊資本300萬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省政府或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認定的文化企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農林牧漁類企業、經濟鑒證類企業;已取得資質證書或前置審批許可的其他類社會中介機構;中央企業直接投資設立或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企業,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設立的出資額占50%以上的企業。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近三年中一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持有馳(著)名商標;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鑒定,開發的新產品屬填補國內或者省內空白;省政府批準設立;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省政府另有規定。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團公司,可冠省名: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6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企業或農業龍頭企業,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3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1500萬元以上的。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使用“河北”字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名稱的;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的。
(6)省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