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施以來,很多人認為一元錢就能開公司,自然會想到利用低注冊資本的公司找一段時間當老板的感覺。然而,聯貝想說:你們都錯了!作為公司股東,不僅無法逃避作為股東的出資義務,還可能因管理不當而承擔諸多不利后果!以下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分析。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讓手續。
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定價的,交付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十一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的,其開辦單位在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本不真實或者撤回注冊資本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者增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并在注冊資本不真實或者逃避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計劃。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一)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清算。
7.股東怠于履行義務,無法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丟失,無法清算。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未依法清算,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10.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二)公司未經依法清算辦理注銷登記的,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11.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12.公司被撤銷或關閉后,股東免費接受公司財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第八十一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或者關閉后,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者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13.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淆。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特別說明:夫妻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上屬于兩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得直接認定為一人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合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債權人能夠提出足以證明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的初步證據的,夫妻股東應當對公司財產的獨立性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4.股東過度控制和濫用公司人格。
以上聯貝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進行了簡要分析。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請關注我們的聯貝財務,并隨時在線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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