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以統一國內外企業的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空缺。那么,外國企業清算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呢?聯貝為您整理以下內容,請閱讀理解。
一、外商企業清算的法律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廢除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清算。外商投資法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沒有詳細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二、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因下列原因提出解散的,應當提前向審批機關提交解散申請。企業權力機構(董事會、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關于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1.外商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經營不善和嚴重損失;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三)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2.中外合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企業損失嚴重,無法繼續經營;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三)合營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無發展前景;
(四)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3.中外合作企業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合作企業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或無法繼續經營;
(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三)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責令關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提前向審批機關提交解散申請,并提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有效判決或者裁定。
(1)中外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不履行合作企業的合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2)中外合資企業的合資企業不履行合資企業協議。合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使企業不能繼續經營;
三、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辦法》廢除前,按照《辦法》專項清算已經開始的,可以繼續執行專項清算程序,清算委員會依法制定的清算報告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小邊整理了外商企業清算的相關內容。根據商務部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問題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外商投資企業因各種原因解散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材料。更多相關內容,聯貝提供專業的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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