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9年4月1日開始,稅收稅負調高,雖然相關政策實行之前有些時間了,但依舊有很多稽核好朋友來問:4月份究竟可以出示原16%、13%的發票?
參考點
1、遭遇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則按照調整前稅率,即16%、10%計稅;
2、發生在2019年4月1日(分成)之前,則按照調整后稅率,即13%、9%計稅。
為了便利*實際操作右圖小編給*發放一套辨別的測試流程,以后再碰見此類缺陷允許運用仍然就可以了!
第1題:納稅自愿時間是否發生在4月1日(包含)之后?
A. Yes → (應用于調整后稅率)
B. No → (適用調整前稅率)
第2題:四月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是否四月前已開具發票?
A. Yes → (適用調整前稅率)
B. No → (轉第3題)
第3題:是否有在隸屬于期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A. Yes→ (適用調整前稅率,進行查驗)
B. No → (對所屬期申請表進行修訂,補申報)
第4題:3月發票開錯,4月決意按原稅率沖紅擱置,問對方是否已經將發票認證?
A. Yes→ (對方中考白字發票信息表,選舉方按照原稅率開紅字發票)
B. No → (開票方填報紅字發票信息表,按照原稅率開紅字發票)
注意:若是發生銷售折讓、暫停或者棄守等原因,此條往往適用。
經以上測試下來*對于此類問題不能很模糊了吧?出幾個考題考考*,參考以上判斷流程進行發問!
問題1:甲公司和乙公司于3月簽署,在合同上斷定錢包時間是3月31日,但是實際收款時間非常4月8日,脫口而出甲公司適用什么稅率?
答:根據相關規定,合同盟約的收款日,就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月份,所以甲公司的納稅義務時間是3月31日,適用調整前稅率。
澄清: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并沒有簽訂合同,那么甲公司適用什么稅率?
答:根據相關規定,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接獲欠款的時間即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題中收款時間為4月8日,那么甲公司適用調整后稅率。
問題2:某公司于2018年底確認了未開票財政收入100萬元,已經繳納銷項稅,2019年6月份再補開發票,適用什么稅率?
答:根據相關規定,改公司納稅義務時間是在2018年底,將會補開發票,適用調整前稅率。
問題3:5月份還想開具16%的發票,應該怎么做?
答:根據規定,對所屬期申報表進行修改,補申報之后可以再開原稅率發票。
謎題是否合理?如果答案是Yes,那就所述你們已經get到了此類問題的和平解決方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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