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與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需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那么在什么情況下,企業可以延期申報納稅?今天聯貝財務帶*來瞧瞧延期申報納稅的問題。?? ? ? ? ? ? ? ? ? ? ? ? ?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此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當期計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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