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初創業者選擇在北京注冊公司的時候,相對來說在資金、社會關系、業務渠道、經營實力等方面均處于弱勢,所以初創業者在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上,一定要經過詳細的了解和計算,盡量選擇*適合自己*合適的公司形式注冊。今天聯貝財務對適合個人注冊的幾個類型進行簡要介紹和優劣對比分析。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它是由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相對于個人獨資企業而言,盡管投資人都是一人,但二者卻存在根本的不同。一人公司是法人企業,有自己獨立支配的法人財產,公司財產與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嚴格分開,投資人以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劣勢主要體現在:
(1)投資人負稅較重。公司必須就其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人從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一定條件下,投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的股東如果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公司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再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對此作出了特別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并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其優勢主要體現在:
(1)設立門檻低。沒有法定*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投資人只需有申報的出資即可;
(2)企業自由度大,經營管理靈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歸投資人所有,由投資人支配;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選擇聘任管理或委托管理;
(3)企業負稅輕。個人獨資企業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企業所得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人只須就個人投資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非法人企業,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一旦資不抵債,投資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償還企業不能償還的債務,承擔的風險較大,這是其劣勢所在。
《合伙企業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兩種合伙企業的共性,就是有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有其他企業無可比擬的優勢:
(1)企業信用度高。這源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替企業償還。企業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償還全部債務。基于此,合伙企業容易籌措資金,如從銀行得到貸款,或從供貨商那里賒購商品;
(2)迅速適應市場。合伙企業作為典型的人合企業,合伙人之間彼此了解,相互信賴,志同道合,能夠集思廣益,增強企業決策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迅速適應市場,提高競爭能力;
(3)合伙企業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負稅較輕,企業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得合伙人的個人及家庭財產面臨巨大風險。所以,投資人在準備合伙創業時,一定要選擇值得信賴的、信譽卓著的合伙人。另外,合伙企業產權轉讓受到很大限制,不易流動,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轉讓自己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必須經其他合伙人全體同意。這一規定,就注定了合伙人不能進退自如。
總之,初創業者在北京注冊公司對資金、公司運營方式、組織形式等方面的熟悉程度都是一個較不成熟的階段,因此,如何合理地選擇注冊哪種形式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等各種形式中作出科學的選擇,為今后的發展作好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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