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今注冊都采用認繳制度,*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的交齊注冊資金就可以了,但是有些企業在還沒有繳齊注冊資金的情況下就經營不下去,想要注銷,這種情況是否可以注銷呢?需不需要補繳,下面一起跟聯貝小編在下文中尋找答案吧!
一、公司注銷不因注冊資本是不是繳清為前提條件
制度性公司注銷*重要的兩個政策法規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這里兩個標準中,涉及到公司注銷標準與規定的法律條款關鍵如下所示:
《公司法》
《公司法》中涉及到公司注銷的條文關鍵有2處:
1、第179條:“公司解散的,應依法處理公司注銷備案”;
針對公司應是解散的法律規定情況,《公司法》第180條列舉如下:
(一)公司規章規定的營業期限期滿,或是公司規章規定的別的解散理由發生;
(二)股東大會或是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拼或是公司分立必須解散;
(四)依規被吊銷營業執照、勒令停止或是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按照此方法*百八十三條的要求給予解散(即人民法院特定結算)。
2、第188條:“公司結算完畢后,清算組理應制做清算審計報告,報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定,并申報公司登記機關單位,申請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停止。”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而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對一部分情況下的注銷程序流程中作進一步優化:
“公司的業務范圍中歸屬于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是國務院決策要求需經準許的產品被注銷、撤消許可證書或是別的準許文檔,或是許可證書、別的準許文檔有效期限期滿的,理應自注銷、撤消許可證書、別的準許文檔或是許可證書、別的準許文檔有效期限期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工商變更或是按照本規章第六章的要求申請辦理注銷備案”。
從而可看以上有關公司注銷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文規定說冊資產沒有繳清是不能注銷的,公司只需達到注銷的標準就可以挑選注銷,不管公司是不是繳清注冊資本,均不危害公司依規申請辦理注銷備案的支配權,對于此事備案機關單位不應予以回絕。
二、這種狀況或是要補交
公司申請辦理注銷時若有應交未繳注資,應予以補交;假如按規章還未到交納時間的,該未繳注資并不必定必須補交,但其額度仍要做為結算資產;假如結算時發覺仍資金鏈斷裂的,有關公司股東要就未繳注資對外開放擔負連同償還義務。
例如:申請注冊一家100萬注冊資本的公司,之后不愿運營了,必須補齊這100萬嗎?
這兒分兩類狀況:
1、公司沒有債務,不愿運營,想注銷了
不用,公司沒有債務時,不涉及到賠償他人的損害。立即走常規的注銷步驟就可以,不用把錢補齊后再注銷。
2、公司有債務,不愿運營了
必須,必須把欠他人的錢還上。“實行認繳制“僅僅無需如今一次性把錢取出來,可是擔負的法律依據是在的。你需要依照你所占的股份占比,擔負相應的負債義務。
“認繳出資額”不等于“不繳”,公司股東實繳的注冊資本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擔負認繳出資額責任,*后或是理應交納。推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并沒更改公司公司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的認繳出資額負責任的要求,都沒有更改負責任的方式。
僅僅刪除了資本公積在時間上的強制性要求,使其有一定的減輕。但并沒有消除公司股東自身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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