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時并不需要中用此表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必須批準后保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寄出;
(三)與食品經營直接影響的其經營地點的使用推測(這部份材料應與遞交給注冊科的材料僅僅不一)。
(四)負責人以及食品必要管理者的回鄉證的手稿與復印件;該負責人委派書和食品安全管理技術人員、食品安全專業人士技術人員的支薪合同復印件或聘用意向書。 負責人任命書是指請示基本單位任命檔案或股東會提案。改建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與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中的負責人一致的,必須給予負責人。不一致的,提交有關新“負責人”的任命書。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通訊設備、技術表格;考生提交公文書需表明設備名稱、設備發動機及設備生產量。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維度配置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政治體制圣經; 情節僅限于進口商化驗制度、進貨安全檢驗世界紀錄制度、服務業心理健康檢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規格停牌制度、食品檢查、儲藏、鐵路運輸制度等;
(八)其他材料。企業的實際密切聯系地址、全體股東的聚居、聯系電話、身份證明復印件。
除此之外,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出售健康證明,在新設申請時可不須提供,但在變更時要提供,日常管控中也要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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