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業有雇主66人,幾乎主管工資均在5000元以上,當報關評估到該企業工資酬勞個稅異常的時候,證實該企業均并未給員工進行個稅申報、也沒有教學員工珍惜直系親屬初等教育財政支出等專項預設收取。
當稅局人員打電話企業財務人員為什么這樣做的原因的時候,財務人員的理由是正要2020年3月-6月個稅匯算清繳的時候三人辦理。
稅務人員即時誤解了該企業錯誤的態度,及時要求企業去二樓辦理了補報個稅手續。
注目一
免得普遍認為工資每月不預扣繳費而允許年內匯繳就可以,這是錯誤的結識,須要糾正。
注意二
民眾個人試點支出全面實施經常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模式。
參考資料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拿到綜合所得,按年數值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所得稅;能夠辦理匯算清繳的,不應在取得所得的三月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措施由國務院稅務顧問部門實施。
參考二
稅總〔2018〕61號發函《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推行)》規定: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償還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截止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政府機關呈報資料和訊息、未按照納稅人發放信息隱瞞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續借或偽造他人職務等使用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司法條例處理。
參考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票據而酬勞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瀆職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列出的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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