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慮一:字樣專用發票開具條件及如何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不得而知、應稅服務停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生效條件,或者因銷貨之外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并不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必須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料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參看文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附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征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本票。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出廠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轉化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注冊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伺服器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逐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問題二:領用發票時,發票專用章印模需要存留呈報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問題三:高達認證期的發票能否認證? 特殊難以下經過批準,可以認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性*優化增值稅、消費行為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買賣但由于客觀性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中央集權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斷定或者稽核核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查、逐級上報,由省國稅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下去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自2018年1月1日起頒布,2018年以前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進行認證并稽核比對)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饑荒、社會應急等不可抗力考量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造成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部門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查封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承諾申報法律責任,或者稅務機關信息技術、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路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男女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輸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縮短,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心臟病發危重病癥或者不準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四:什么情況下,稅務機關可確保受理預約定價請假申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優先受理企業審議的申請: (一)企業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形式化充分,披露充分; (二)企業納稅信用行政級別為級; (三)稅務機關曾多次對企業實施往往納稅調查調整,并已經結案; (四)簽署的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企業申請解約,且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經營生態系統從未發生實質性發生變化; (五)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對價值鏈或者物流的比對簡單、清晰,充分決定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估算方法合理; (六)企業致力配合稅務機關參與預約定價安排談簽工作; (七)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所涉及的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有較強的談簽意愿,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受到重視高度較高; (八)其他有利于預約定價安排談簽的因素。” 問題五:銷售運送價格突出偏低且無正常理由的,如何確定市場占有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性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近中期同類貨物的*低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都是由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表達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工資) 不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產能,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訂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定宣告該廠經營不善還債。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______服裝廠原屬國營企業,是一個有職工不到200人的小廠。申請人閆_____于______年開始經營個體服裝銷售業,常年向被申請人批發服裝。_____ 本文資料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推到版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我們連絡,以便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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