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個人投資者經常會從自己公司賬戶中挪用資金,長期以往就在公司的賬目上就會出現很多的借款,導致出現涉稅風險,所以我們可以了解到公司資金是不可以個人使用的,而且需要納稅,以上的做法很容易導致涉稅風險,下面小編分享一些內容供*了解。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如何稅務處理?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如何稅務處理?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款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適用稅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舉個例子
例1.某有限責任公司老板2020年從該公司借款100萬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未歸還,該公司老板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100*20%=20萬元。
例2. 某酒店為個體工商戶,投資者為王某,該酒店2020年1-12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該酒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20%-1.05=4.95萬元。但因該酒店投資者王某2020年5月以該酒店資金500萬元為兒子購買住房一套,該套住房與酒店生產經營無關,購買該住房的房款應計入投資者王某的生產經營所得,該酒店投資者王某還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0+500)*35%-6.55-4.95=1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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