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適用要求的名稱
《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合資要求的的組織私人機構。
注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前提不具在申請登記注冊前,應先到登記行政機關機關申請名稱登記。名稱一般由四之外排列構成:直轄市+謙祥益+產業特性+組織媒介。
2.有符合要求的股東
《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列出股東以下出資設立。
注解:股東次數應為1個(含1個)以上50個(含50個)
3.有符合要求的出資
《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政策以及器物、知識產權、農地所有權、股權等非貨幣房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終對股本上限額度有數規定的,應符合相關規定。
4.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股東可以主管機關自行草擬章程。章程中應當寫明“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所不同”。章程的經營范圍修正案中應當標注“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5.有符合要求的寓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需要使用商業、合署建筑面積作為自身登記場地,故生產經營場所應為商業或辦公等贏得不動產登記學位證書且可有權使用的,且房產證上紀載的商業用途應與注冊公司的使用用途贊同。朝陽、海淀、豐臺等地帶需要事先到登記機關辦理辦公用房備案手續
6.積極參與的經營項目應符合國家規定
如您從事的經營項目僅限于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無論是工商登記變速箱審批項目還是照后后審批項目,均應在拿到相關其他部門核準后依批準的細節發起經營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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