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一種商業標記,其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同時也表達出市場主體的經營理念和價值追求,既有著商業屬性,也有著文化屬性。尤其在社會價值觀多元化、表達方式多樣化的背景下,應重視商標的文化載體作用、倡導積極向上的價值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處理好商標個性表達與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的關系。
在行業競爭激烈的市場條件下,商家往往愿意選擇彰顯個性、較為獨特的商業標識,使自己能夠在眾多的競爭者中脫穎而出、獨樹一幟,但一味地求新求異,忽視商標的文化內涵,使用一些貶義、低俗、不雅的詞匯,甚至觸碰社會公序良俗、社會道德的底線,則難以被社會公眾接受。雖然個人道德標準有所不同,但社會的核心價值觀和道德標準是明確的,是由中國的歷史、文化傳承而來,也與現階段的社會文明程度息息相關。
*都知道,《商標法》第十條屬于禁用條款,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是不得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的,更何況是注冊。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禁注條款,究其原因是作為商標注冊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如果商標中還包含其他具有顯著性的要素,就可以克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并予以核準注冊。
一、含有國字頭商標的審查標準
對于《商標法》規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歌在內的若干種不可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標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的名稱或標志都不可注冊為商標,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許的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則會被駁回不予注冊。對首字為“國”字的商標的審查,除了《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外,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曾專門出臺《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要求對含有“中國”或者首字為“國”字的商標審查標準應當從嚴審查。
根據該規定,對于含有與中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予以初步審定:
1、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當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2 、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3、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4、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營范圍相一致。
一般情況下,對于以“國字+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字+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均予以駁回。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即“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可予核準。可見,由于帶有國字頭的商標容易讓消費者認為其產品經過國家質量標準的審批,產品優于其他同類產品,容易構成“夸大宣傳并具有欺騙性”,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因此,一般情況下,商標局針對帶有國字頭的商標采取從嚴的審查標準。但是,上述規定也并非帶有“國”字的商標一律不能注冊,如果申請商標包含“國”字頭,但并非“國字+商標指定商品名稱”,則應當區別對待,如果不會造成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特點的誤認,或者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或產生其他不良影響,或整體是報紙、期刊、雜志名稱或者依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名稱,還是有望通過商標局的審查。
二、擅自變造成語的審查標準
隨著市場的發展,很多申請人喜歡將成語的字音、字義、字形進行變造,希望借助成語原有的固定含義,來增加申請商標的獨特性和新穎性。從獨創性角度而言,申請人創造性地將成語進行變造,使得變造后的成語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也承載了申請人的一些創造性的勞動,而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也并未對成語商標的審查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變造后的成語,其審查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結果也不盡相同。但總體上是適用嚴格的審查標準。由于將成語進行變造的行為屬于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特別是中小學生對于成語中特定漢字的錯誤認知,容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多數將成語進行變造的申請商標均遭遇駁回。
但是如果變造后的成語不會使消費者將該詞匯與固有成語聯系到一起,則有可能通過商標局的審查。
三、商標中的企業名稱和申請主體不一致的審查標準
還有一種情況是,申請商標由企業名稱組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而該申請商標中包含的企業名稱和申請人主體不一致,存在實質性差異。比如,申請人為自然人,而申請商標中包含公司字樣,或者申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商標中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字樣。這些情況都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因而不予核準注冊。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以下情況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商標由企業名稱構成或者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本條中的企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拼音等。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但是,如果商標中包含的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雖然與申請人的組織形式不一致,但是符合商業慣例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的,可以予以注冊。因此,一般情況下,申請商標中的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義不一致,存在駁回風險,只有符合商業管理規范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予以注冊。因此,對于包含企業名稱的申請商標而言,應當格外注意。
綜上所述,商標*基本的功能是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商標申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且不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或者造成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功能特點、來源的誤認。考慮到目前的商標審查周期和對企業的影響,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應當格外注意,一旦碰觸了上述雷區,商標申請人所付出的勞動、時間和成本就會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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