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行政許可證件。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注銷、吊銷、撤銷以及撤回都有包括,模糊它們各自的基本定義和適用范圍是非常必要的。
一、現行法律、法規對注銷、吊銷、撤銷以及撤回的規定
涉及行政許可的現行法律、法規對注銷、吊銷、撤銷和撤回的規定現象如下:
1.注銷。
注銷,通常情況下不涉及到意義判定,而且并沒有否定性評價的象征意義。注銷,是指因合約或不符有權律規定的原因產生而行政訴訟取消,強調對已經登記過的內容或畢業證書的取消。由此可見,注銷是一種程序性道德上。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部門前提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保留的;(二)具有公民特定會籍的行政許可,該公民喪命或者減損行為力量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行政許可要點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吊銷。
吊銷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其對象一般來說是證明資質、資格的證件,如營業執照、許可證、資格證書等。
在部分法條中,也能找到吊銷與撤銷同時實際上的情形。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的一個法定原因。
《制劑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查封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判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保證金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檔案的予以撤銷,并責令交貨、停業進行改革;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部門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窺見,吊銷和撤銷的區隔主要在于取消的對象相異:吊銷側重于資格、資質的證明文件,撤銷側重于行為、行為結果、組織機構。
3.撤銷。
撤銷主要是針對行為而言,如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許可要求的行政中央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行為作出呈請行政許可決定的;(二)領先于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豁免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銷的適用十分繁復,大體有兩類情形:
(1)取消自己并未的行為、行為結果、組織機構,一般是某一一體因情勢變更等主動作出取消行為。
《公司法》*百九十八條規定,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東北部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抵押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到中國境外。
(2)根據職權取消他人的行為、行為結果、組織機構,或者取消資質、資格。
取消的原因有兩類:
一是原有的權威條件已經不存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該法規定,食品測試機構、食品檢驗人員未經欺詐檢驗報告的,由獲頒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規制》第六十九條規定,歷史文化文化遺產的設計、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
二是相關主體存在違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決定、指示,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強制的;(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一般來說,撤銷對應的是資質或資格,而不是證明資質、資格的證書,但也有少數以外情形?!端幤饭芾矸ā返诎耸粭l規定,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注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該法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指示,責令日內改正;限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4.撤回。
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撤回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如果確因行政機關主動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財產損失,該損失應當由作出撤回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分擔。
撤回行政許可有行政機關主動撤回行政許可和申請人自愿撤回申請兩種情形。撤回也可以主要用途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自己反駁的許可申請,許可機關在查實偵破后依法終止辦理許可的情形?!妒称妨魍ㄔS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食品流通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準許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比較行政機關主動撤回許可與申請人自愿提出撤回許可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終止辦理許可這兩種情形,在因撤回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由誰承擔這一問題上,是有相當大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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