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公司認為,自己的注冊地在A地,B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潘某的工傷認定沒有管轄權。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首先,潘某在雞舍撿雞蛋時不慎摔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其次,雖然農牧公司的注冊地在A地,但其沒有為潘某參加工傷保險,潘某的工傷認定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B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潘某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了農牧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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