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違規會有股權轉讓沖突,小編就為*編纂了股權轉讓中頻發的六大糾紛,分別是認為股權物理性質導致協議違法引起的糾紛;受讓人結構名額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引發的糾紛和未經股東會批準導致協議未生效引發的糾紛。下面聯貝小編為您撰寫下如何避免股權轉讓糾紛?
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國有企業(都有國有股權)的轉讓,應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財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責任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縣轄市、劃分、改制,轉讓重大轉讓,以非貨幣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投資,整肅或者有法律、司法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現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早已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立案設立的產權報價活動場所聲明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地,在于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必須交易的公開、合理、公正,更好地防止國有資產失衡,避免危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出售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無關,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高公安機關關于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斷言(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演說結束前原告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因素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要件不能移往。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準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別字之兄的名義持股股份,顯然是掩蓋國內投資者注資東部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有權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沒能辦理批準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催促,不能贊成。
三、未經股東會批準導致協議未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表決答應。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職責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集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履行職責優先購買權的,談判確認各自的購買幅度;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金融機構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點,股東彼此之間具有一定的器重與合作伙伴基礎,上述規定,就是恢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血緣關系的精度,同時又保障了股東解散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予以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一般而言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關系企業合同具有關聯性,但也應當似乎,股權轉讓包括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詳細權利義務設為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