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伙企業注冊時,合伙人應首先訂立合伙協議(又叫合伙契約,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伙企業的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伙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伙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伙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伙人的工資;
?11、每個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伙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伙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伙企業終止以及合伙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①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企業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②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企業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并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③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于合伙企業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④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伙企業盈利更多,因為合伙企業交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
①由于合伙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伙;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伙,由于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這就產生有限責任人對無限責任人的擔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干,而無限責任人在分紅時,覺得所有經營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責任人就憑一點資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會感到委屈。因此,合伙企業是很難做大做強的;
②雖說連帶責任在理論上來講有利于保護債權人,但在*生活中操作起來往往不然。如果一個合伙人有能力還清整個企業的債務,而其他合伙人連還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沒有時,按連帶責任來講,這個有能力的合伙人應該還清企業所欠所有債務。但是,他如果這樣做了,再去找其他合伙人要回自己墊付的債款就麻煩了,因此,他不會這樣獨立承當所有債款的,還有可能連自己的那一份都等*一起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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