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取得的發票用于抵扣自身真實發生的增值稅銷項稅款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么,資金流跟發票流不一致,取得的專票能抵扣嗎?
案例一
公司業務員出差取得一份開具給所在公司的住宿費的專用發票636元,但是付款的時候是業務員來通過個人卡刷卡支付。
資金流跟發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稅?
答復: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二
甲公司從乙公司進貨,取得開具給甲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13萬元,但是由于甲公司目前資金問題,無錢支付貨款,正好甲與丙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經過協商,由乙公司幫著代付113萬元的貨款,三方簽訂了委托付款協議。
甲資金流跟發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稅?
答復:可以抵扣增值稅。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參考二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二(綜合管理類)》: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
參考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5月26日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問: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答: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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