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在財稅〔2019〕8號文出臺之前,根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紅利,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多層合伙架構下所得性質能否連續穿透,財稅〔2019〕8號文應用而生。
只有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 部門令第39 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 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才有資格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因合伙企業不屬于居民企業,所以,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法人合伙人按規定比例計算部分,原則上不屬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對外投資,不適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規定。
該收入屬于間接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先分后稅”的原則,應當并入企業所得,依據不同的納稅人類型,分別適用25%、15%(高新技術企業)、10%(非居民企業)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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