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銀行家與普通合伙人的不同之處:
1、均支付安全性和全責.產權和現金流孕育
有限合伙注冊與普通合伙注冊的區別:有限合伙承擔股份公司,普通合伙承擔無限責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報價,但是合伙協議亦有期限內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兼營或者同他人合資與本合伙企業相相互競爭的銀行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資本扣除給大部份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動產市場占有率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協商會議;未獲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性行為違法;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注冊數目2-50 ,普通合伙注冊2人以上。
6、有限合伙注冊不必勞工出資,普通合伙注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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