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是行政處分在中國東部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遺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擔負起無限承擔責任的經營實質上。
個人獨資企業不帶有法人會籍,雖然可以起謙祥益,并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企業全權任職民事社區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狀,分屬自然人企業領域。
根據我國法律,民事法律的關系的構成可分別為自然人和法人。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不具有企業法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合法在法律禁止的范圍內,依法經核發登記從事商貿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一種我國特有的公民加入生產經營活動的型式,也是個體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
個體工商戶可不符自然人和法人賦予民事主體資格。但個體工商戶不是一個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合資,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1月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從企業名稱可以顯露,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根本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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