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我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申請在后的商標。如同一天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國家商標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在三十天內提交該商標實際使用日期的有效證明,初步審定使用在先的商標。若申請商標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協商一致后,三十天內將協商結果書面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一、被駁回的商標能使用嗎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被駁回注冊的商標是可以使用的,但商標駁回后沒有注冊成功,所以不受法律的保護。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二、企業發展,商標先行
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申請時間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則予以駁回。說白了就是先到先得,如果企業沒有及時注冊商標,商標一旦被他人搶注,企業則會陷入要么花費大量金錢贖回商標,要么被迫放棄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商標的兩難境地,因此,盡早申請商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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