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組成的合伙。實質上是介于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是合伙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
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處理,一湃認為應該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特點,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一)遵循一個規則:所得稅“先分后稅”
(二)區分兩個主體:有限合伙企業本身、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或投資主體)
(三)區別各類稅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有限合伙企業的所得稅處理——“先分后稅”
(一)先分后稅原則概述
1、合伙企業雖然名為“企業”,但并不是《企業所得稅法》調整的納稅主體,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伙企業雖然不是納稅主體,但作為核算主體,應當先核算出扣除費用后應該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即合伙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后,確定應納稅所得進而將“稅基”分配到合伙人。
3、分配后,由合伙人繳稅。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先分后稅的具體處理
1、先分
在先分后稅原則下,合伙企業取得的收入需在稅前分配至合伙企業的各合伙人。
一是關于所分配的的所得范圍。根據文件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即:有限合伙企業當年取得的收入,即使沒有實際分配,合伙人也應當就該項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二是關于分配的方式。根據文件規定,合伙企業分配所得可以依次選擇的方式是: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協商確定——按出資比例確定——按合伙人數目平均分配。但需注意: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2、后稅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主體可分為法人合伙人和個人合伙人。
(1)法人投資主體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法人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所得,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務處理并無特別之處,但在此,一湃提醒以下兩點注意事項:
一是企業法人從合伙企業分配取得的收入與企業法人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收入不同,其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之稅收優惠。原因在于:《企業所得稅法》中所稱的居民企業,并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二是法人投資主體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該法人投資主體的自身盈利。
(2)自然人投資主體的所得稅處理
有限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應當區分GP和LP,分別適用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GP:從有限合伙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應當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LP:從有限合伙企業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財產轉讓所得(退出股權),適用20%稅率。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自然人LP適用20%稅率的稅務處理辦法并無明確的規范性件為依據,目前僅限于稅務機關內部執行口徑和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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