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如下:
設立的依據和特征:合伙企業是根據《合伙企業法》、《民法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一般無法人資格。合伙協議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是調整合伙關系、規范合伙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伙糾紛的法律基礎。而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人格: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第一說明合伙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第二說明合伙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獨立性,有限公司的財產具有絕對的獨立性。
投資人責任:合伙企業的投資人稱為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企業產生的所以債務必須無限承擔,這也是合伙企業高收益和高風險成正比的表現。而公司的投資人稱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比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500萬,只需要承擔500以內的債務就行了。
總結來說,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在于設立的依據和特征、法律人格以及投資人責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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