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老總資詢有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兒,今日呢我就來給大伙兒講講浙江注冊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一些規定吧,熱烈歡迎大伙兒來閱讀文章。
一、浙江注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應具有的條件有:
浙江注冊公司*必須是具備徹底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浙江注冊公司第二必須是具備一定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的法人組織內部組員;
浙江注冊公司第三必須是從業法定代表人業務流程主題活動的人;
浙江注冊公司第五必須經法律法規和法人組織規章要求的程序流程造成并依規備案注冊。
二、浙江注冊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可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浙江注冊公司無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或是限定民事行為能力工作能力;
第二:浙江注冊公司因犯有受賄、行賄、侵吞資產、侵吞資產罪或是毀壞社會發展社會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實行滿期未逾五年,或是因違法犯罪被奪走政治權利,實行滿期未逾五年;
第三:出任因經營不佳破產重整的公司、公司的執行董事或是場長、主管,并對該公司、公司的倒閉承擔本人義務的,自該公司、公司破產重整完成生效日未逾三年;
第四:出任因違反規定被注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擔本人義務的,自該公司、公司被注銷企業營業執照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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