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想要注冊一個臨港新區商標時發現已經被別人注冊了,這時候有的老板就突發奇想,如果我在對方注冊成功的臨港新區商標上,只是在改變一點點的情況下使用,是不是也屬于臨港新區商標侵權范圍內呢?今天我們就來說說注冊商標時改一點點算不算侵權吧。
我國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那么如何界定商標是否侵權了呢?1、被告是否是惡意導致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受損,要知道審查被告的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是對侵權判定十分重要;
2、被告使用的標識是否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并且是否有混淆消費者的對產品的認知,這也是判斷是否侵權的;
3、標識應當是具有顯著性的,如果是一般的經營者或者消費者都認同的通用名詞,那么是不會享有獨占權利的,也不能排斥其他人的合法使用。
那么面對我們上述提到的問題:對方注冊成功的商標,如果只是在改變一點點的情況下使用,是不是也屬于商標侵權范圍內呢?
其實對于商標侵權這種行為,*起碼是要屬于同一個行業吧,然而至于這樣子算不算侵權,并不是按照你改變了原注冊商標的多與少來判定的,這個是需要按照多方面因素去考慮和判定的。按照上述我們提到的,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與注冊商標相似,那么就容易被判定為侵權,所以不管你改的多還是少,這也有可能構成了商標侵權。當然了,除非原商標權人并不打算追究責任,這個就另當別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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