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周三,年味越來越濃,但是小編不能有絲毫的松懈,文章還是需要正常的更新,今天聯貝財務小編要給*說的是商標注冊過程中的“撤三”,*是不是有點懵,什么叫“撤三”呢,別急,這就給*解釋。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也就是說當你想注冊某一商標,經查詢發現有近似商標存在,該近似商標已滿三年,而且也能證明該近似商標近三年沒有使用。
這是就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近似商標,掃除注冊前的障礙你的商標自然也就可以注冊了,不知道*有沒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當然,*后能不能撤銷成功還得看你提供的證據是否過硬。
該項規定顯然是為了彌補商標注冊制度的缺陷,實現私權和公權之間的平衡。商標只有投入使用才會產生價值,真正地具有“生命”。注冊后沒有投入使用的商標,既不能成為企業商譽的象征,也無法吸引消費者的眼球,白白浪費了有限的社會資源。
因此,《商標法》對“撤三”制度進行規定,就是為了促進商標的實際使用,清理閑置商標,抑制“注冊積極,使用怠惰”的商標囤積現象。
再此也鄭重提示:注冊申請被商標局核準后,商標持有人要盡快將注冊商標投入使用,千萬不要抱著“注冊下來就是自己*財產”的錯誤觀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后才追悔莫及。
“撤三”制度的存在并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商標使用,盤活閑置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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