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這些名稱交織或部分交織出現時,即便知識產權從業人員,亦會得出似是而非的結論,包含行業名稱(亦稱為行業屬性或者經營特點)的商標就是其中一種典型情況,如:【XX食品】、【XX電器】、【XX電力】、【XX文化】、【XX零售】等。
包含行業名稱的商標在顯著性、近似判斷、企業標識擴張戰略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影響。在此,筆者將從商標顯著性、商標近似判斷、對企業擴張經營影響等方面予以闡述,以便分清某些誤區。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至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的主要構成要素包括: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屬性或者經營特點、企業組織形式。其中,行業屬性或者經營特點本文簡稱為行業名稱。
有觀點認為:行業名稱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款(一)(二)項規定之情形,可能構成通用名稱或對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功能或特性描述,不具備顯著性;當申請注冊商標僅包含行業名稱時,應不予核準注冊,當申請注冊的商標包含行業名稱和其他構成要素時,應主要考慮其他要素的顯著性。
然而該觀點并非完全正確,商標的顯著性是指相關公眾根據特定標識能夠將商品或服務提供彼此區分開來的一種可能性和較大的便利性。因此商標的顯著性需要結合具體的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判斷。也就是說,在某一類產品或服務上屬于通用名稱、指代產品或服務特性從而不具備顯著性的標識,在其他商品和類別可能并不存在這一缺陷。
例如:“蘋果”標識在水果這一商品大類上,由于其指代某一特定水果,構成通用名稱或特定描述,不具備來源識別性;但是在電器、床上用品等商品類別,蘋果一詞就不存在描述性,可以獲得商標權保護。
又如,“電器”一詞在家電、家電銷售等商品或服務上存在功能或行業特性描述,不具備顯著性;但是在水果、食品、旅游、化工等大量商品或服務類別,“電器”一詞并不存在功能或行業特性指示性,具備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顯著性。
前述分析基于將行業名稱作為單獨要素進行判斷,僅表明“行業名稱”本身并非一定不具備顯著性。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若相關申請注冊的商標中除“行業名稱”外,還包括其他構成要素,需要對該標識進行整體考慮,綜合判斷其是否屬于“僅僅”、“直接”描述產品或服務的功能、特性。
商標對于專用權人而言,其*為重要的功能為專有使用的同時可排斥第三人。根據《商標法》第57條之規定: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因此,商標相同或近似判斷是商標權的排斥力范圍的基本因素。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就包含行業名稱的商標而言,且在不考慮使用情況及知名度的情況下,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下,“行業名稱”要素在商標注冊中有時候可以弱化、甚至可以忽略。
而在需要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跨類近似判斷時,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即便涉案商標本身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跨類近似的判斷基礎,依然為該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以及該馳名商標在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當該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并具備較高知名度后,“行業名稱”要素與其他構成部分一起,如【AA食品】,將在相關公眾觀念中構成較強的對應關系,甚至一一對應關系;在該商標中其他構成部分【AA】本身獨創性和顯著性不足以與商標權人形成一一對應或較高對應度的情況下,第三人申請【AA文化】商標注冊被判定構成近似商標的可能性就相對較低,也就是說當注冊商標中除行業名稱以外的部分,本身顯著性不高,不足以與商標權人形成一一對應或較高的對應關系,那么該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是基于【AA食品】整體而產生,此時,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需要以【AA食品】整體為基礎,并非省略【食品】而以【AA】為比對對象。
在商標近似判斷過程中,【要部判定】通常而言比整體判斷更容易認定構成近似,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含有行業名稱的商標,其對第三人的排斥效力,在跨類保護時,將受到“行業名稱”本身的限制。
此外,除顯著性判斷以外,“行業名稱”如“文化”、“電器”、“食品”、“零售”等,還將起到行業限制作用,將對相關公眾的混淆可能性判斷產生較大影響。以【XX電器】為例,在金融、油品、酒類、食品等非電器類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即便他人使用“XX”商標或含有“XX”字眼的其他標識,基于在相關公眾觀念中的行業暗示,當他人在非電器、電器營銷等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注冊【XX】商標或【XX影視】商標時,判斷實際混淆或混淆可能性的可能性就將降低。
含有“行業名稱”商標申請在初創企業或產業相對單一的企業較為常見,且越早期的商標,含有行業名稱的情況越多。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種:
*種,不懂商標法,懵懂中申請。這種情況在我國現代商標制度創立之初較為常見。當然,基于我國目前商標代理行業對準入及監管機制均還不健全,市面上各類代理機構作業質量參差不齊,也會不時遇到類似申請。
第二種,規避在先近似商標,提高獲得商標注冊的可能性。在此情況下亦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方面代理機構為了提高注冊核準可能性,建議客戶在存在在先近似申請時,采用添加各類要素的方式申請,更有甚者采用企業名稱全稱進行商標申請,造成在商標使用證據提供及商標近似判斷過程中產生巨大的難度;另一方面,亦存在固執當事人的執念。
第三種,增加商標與所屬產業的對應關系。對于經營模式單一的企業或初創型企業,增加商標與其產品或服務的直接對應關系,精準定位市場,提高商標與產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別度,也是導致含有行業名稱商標申請的主要原因之一。
從以上分析可知,含有“行業名稱”的商標,本身存在一定的正面作用,包括提高產品或服務的精準識別,精確市場定位,提高商標注冊可能性等。然而,含有“行業名稱”的商標總體而言弊大于利,特別將對企業商標的經營擴張產生較大影響。
從“行業名稱”對商標顯著性及排斥力范圍影響兩部分的分析可知,行業名稱將對商標的顯著性和整體保護范圍產生較大影響。基于中國目前商標制度中對于商標使用證據的被動審查制度,以及商標的誠信申請和使用的群眾基礎還未牢固,存在大量的搶注等問題。當企業處于初創期或某項業務發展的初期,對商標申請布局戰略未做長遠規劃,很容易被大量搶注,對企業發展造成較大限制,更有甚者,極有可能遭致訴訟阻擊,如“滴滴打車”案。此時,若企業將“行業名稱”等非必要識別要素添加到商標標識中,即便短期內可能獲得注冊,但將對后續擴張產生較大限制。
商標中的“行業名稱”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其對于商標申請獲準注冊的可能性、商標使用行為認定的精準性、初創企業或單一領域企業的直接識別性等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對于商標保護范圍、企業商業標識戰略擴張等均將產生較大的限制作用,總體而言弊大于利,對于商標中的“行業名稱”要素應該謹慎對待。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