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黑名單”就是:2016年4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予以公布(納入“黑名單”)那么符合什么條件的納稅人會被列入“黑名單”之內呢?
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標準(黑名單標準)
符合什么條件的納稅人會被列入“黑名單”之內呢?
2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八)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移出黑名單的條件
一旦納入黑名單,是否就意味著納稅人永世不得翻身?永遠在“陽光下暴曬”,從此“無顏再見江東父老”?
按照24號公告的要求,符合下列特定情況的,可以從“黑名單”中移出:
24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款*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當事人,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只將案件信息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經向社會公布后,當事人符合前款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決定,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2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但同時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案件信息一經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將作為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記錄*保存(注:可能已經移出“黑名單”,但信用污點一直存在)。
三、懲戒措施
一旦被納入“黑名單”,納稅人會有什么懲罰措施呢?
2014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改委等20個部門發布《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4〕3062號,以下簡稱3062號文)。對納稅“黑名單”的納稅人進行聯合懲戒。
(一)懲戒對象
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
2、當事人為企業的,懲戒的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
3、當事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的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
4、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為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二)懲戒措施
按照3062號文的規定,對“黑名單”內的當事人,共列舉了18種懲戒措施,在此列示幾種常見的供讀者參考:
1、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
2、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4、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5、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6、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7、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8、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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