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隨著人們對知識產權意識的增強,注冊商標的人也越來越多,不過商標并不是說隨便就能注冊下來的,除了商標局駁回的一系列因素,聯貝財務今天要給*說一說,國內注冊商標時哪些標志禁止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圖形、文字不得作為商標: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國旗、國徽、軍旗是國家和軍隊的象征,以之作為商標將有損國家、軍隊的尊嚴。勛章是國家和軍隊對杰出人物獎勵的象征,以之作為商標則有損于勛章的榮譽性。國家名稱使用在商品上一般表示商品的制造國,按國際貿易的需要,參與國際貿易的商品都應標明真實的生產國,因此,用國家名稱作商標時一方面有失嚴肅性,另一方面也起不到區別生產者的目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這一項的規定是為了維護外國、外軍的尊嚴,體現了我國一貫奉行的“互相尊重”的國際交往原則。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此項規定的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國際組織的尊嚴,從而維護各成員國的尊嚴。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紅十字會是一個志愿的國際性的救護、救濟團體,在戰時救護傷員,平時救助受害者。它的標志就是紅十字圖形,而在伊斯蘭地區則使用白底紅色娥眉月的“紅新月”圖形。禁止將其標志或名稱作商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對紅十字會組織的活動提供方便,保證其人道主義活動不受商業活動的干擾。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通用名稱指的是國家法定的(以國家標準形式發布的)或公眾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如汽車、自行車等。之所以禁止這樣的文字、圖形注冊,一方面是因為這樣的文字、圖形作商標時不能起到標志的作用,不具有顯著性;另一方面是因為這樣的文字或圖形是生產、經營同種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都要使用的,如果為一家注冊形成壟斷則有礙公眾利益。需要注意的是,這是禁止的是本商品的,如是其他商品,且為非類似商品則不在限制之列,如“火車”牌肥皂,“煙斗”牌皮鞋等。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這類文字或圖形用在商品上,由于與商品的說明相混淆,也不具備顯著性,很難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并且為一家專用也會對公眾的使用造成妨礙。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我國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則,而使用帶有民族歧視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嚴重損害了這項原則,當然是不允許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試想,當北京的廠家將“嶗山”使用在自己生產的礦泉水上,或青島的廠家將“趵突泉”用在自己生產的飲料上,消費者能不產生誤解嗎?所以,此類文字或圖形是禁止注冊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具有文化的功能,作為統治階級意志體現的法律當然不允許商標傳遞反社會的信息,所以各國的商標法律中都有此類的規定。如日本、法國的商標法均將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標記列入禁止注冊的范圍。
除上述內容外,《商標法》第十條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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