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是商標申請過程中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尤其是如今這個知識產權的社會,任何一項專利一枚商標都是非常的珍貴,再加上近幾年商標注冊申請量的暴漲,所以商標注冊宜早不宜遲。
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起的商標申請被駁回的,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這是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限內提出。
(三)駁回商標復審申請的內容,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的確切內容,復審理由必須針對商標局駁回理由。否則,該復審申請則被視為無效。
(四)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必須將《商標駁回通知書》原件和《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二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
(五)交納商標評審費。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該申請。手續不齊備的,退回申請書件限期補辦。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分析研究,集體討論,以委員的多數意見,作終局決定。多數委員認為復審申請理由成立的,終局決定否定商標局的核駁意見,準予初步審定,刊登《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復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終局決定維持商標局的核駁意見,不予初步審定,再予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和商標局都必須執行。
1.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
2.經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提交代理委托書
4.商標使用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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