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時有發生,但如果存在異議,商標注冊證也是很重要的依據,或者是發生其他一些重要的事情,也會用到商標注冊證,這些需要的地方你都了解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商標注冊證》是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頒發給商標注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范圍的法律文書。《商標注冊證》上記載的主要內容有:商標;圖樣,商標注冊號,商標注冊人名義及地址,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有效期;。那么,今天為*具體介紹下商標注冊證所具備的具體法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然而,根據現行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商標局首次頒發商標注冊證時,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注冊證上記載的所有信息與所指商標當前的實際情況完全相同,另一種就是頒證時該商標的所有人及相關信息就已經與注冊證上記載的內容不同。
若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注冊證頒發前被核準,則頒發的注冊證上記載的是變更后或受讓人的相關住處;加果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注冊證頒發前沒有被核準,則頒發的注冊證上記載的就還是*初申請人的信息,盡管此時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已發生變化;商標局之后會核發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注冊證共同使用。
對于商標注冊后的轉讓、變更,《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規定要收回原注冊證換發新證,只是核準后發給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注冊證共同使用。這種情況說明僅憑注冊證不能表明該注冊商標真實的法律狀態。
辦理與注冊商標相關的其他手續時需要交回原注冊證的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只有兩處提到:《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為限。但很多人對于什么是核準注冊的商標的理解并不一定很準確。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或寬展期內申請續展注冊。注冊商標續展的情況同變更、轉讓一樣,續展后也不換發注冊證,同樣只是發給一個證明。此時的《商標注冊證》看上去似乎已經過期失效,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冊證與新核發的續展證明共同表明了該注冊商標仍處于有效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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