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中,納稅是必須的,更是要嚴格遵守的,稅務不清楚,公司即將面臨的后果會是非常嚴重的,但是有一些特殊原因,企業是可以延期申報納稅的,所以,當你企業要延期申報納稅是,你就要看看是否符合以下情況了。
企業在出現什么情況時,可以延期申報納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此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當期計提數。”
根據相關規定,當企業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可以延期申報納稅: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二)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辦理延期申報的程序
(一)納稅人向辦稅服務廳(室)提交延期申報申請。
(二)辦稅服務廳(室)發放《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三)稅收管理員認真核實《延期申報申請表核準表》中納稅人填寫的相關事項,簽署意見,報科(所、分局)長審核簽字。
(四)稅源管理部門主管局長審核簽字并蓋區、縣(市)局公章。
(五)辦稅服務廳(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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