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很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商標撤三通俗的解釋就是你注冊商標三年內不使用,你的商標就會被撤銷,這就是商標撤三。可能有一部分人已經經歷過了,今天小編對商標撤三做了一些功課,有興趣一起來了解一下嗎?
什么是商標撤三呢?
“商標撤三”的法律規定*早出現在1982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近年來,隨著商標申請的流程進一步優化,商標申請量有了大幅度增長,2018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就已經達到3142.8萬件,累計注冊量1939.5萬件,有效注冊商標上1680.7萬件,同時商標撤三案件數量也有了大幅度提升。
有些撤三案件是為了正常商業活動需要,有些也成為商業競爭打擊對手的重要武器。所以申請商標撤三的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發現某個注冊商標長達三年時間未使用,就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請求無效該商標。
一般來說,持標人自行申請商標撤三可能是出于企業商標戰略考量,但很多事時候,會有人提出惡意撤三,在這種情況下,持標人要如何應對呢?
面對商標撤三的應對辦法有兩種,一是如果該商標真的在三年內沒有使用過,那這枚商標救不回來了;二是如果該商標有在使用,但并不是持續三年使用的情況,那么持標人可以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證明自己在三年內使用過商標。如果證據沒有足夠的說服力,那持標人還可以向商評委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所以如果你遇到了商標撤三,那么就看看是否屬實,如果你在三年內使用過就帶著證據向商標局申請,如果你三年內確實沒有使用,那沒辦法了,只能跟商標說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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