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務中,我們知道存在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應付利息、應付職工薪酬等賬款應付未付的情況,那么此類應付款項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何處理呢?我們通過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常見的兩種應付款項來分別說明:
一、屬于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企業所得稅法中是如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應稅收入。
對于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建議企業落實“應付款項”的期初期末貸方余額形成原因,對確認為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款項,應確認為其他收入,并入企業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但該部分“應付款項”在以后年度支付時能否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并無明確規定,僅部分地區有明確規定,如:《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超過三年以上),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已經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的應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稅前扣除。超過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連續三年。
二、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實際支付的款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中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小編認為企業在匯繳年度已計提未發放但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對外支付的應付款項,屬于匯繳當期的費用,在匯繳年度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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