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減少公司注冊資金,是為企業減輕壓力的很好方式,因為注冊資金減少了,企業需要承擔的責任和壓力自然也就減少了,但是小編仍然不建議企業申請公司減資,因為注冊資金減少是會影響到形象的!
在市場經濟中,為了保證市場經濟的活躍性,《公司法》向來貫徹的主張系底線原則。即不觸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均由公司內部實行自治。但對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事宜,立法者從立法之初便是持謹慎態度。
首先內部在分工上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行使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由股東會決議作出,且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生效。
再則從外部看《公司法》*百七十七條規定可知,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另外,想要申請公司減資的企業注意了,并非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申請減資,如果企業不符合條件是不允許減資的,較好在申請減資之前先了解一下減資的條件,不要盲目申請浪費企業的時間。
公司減資與公司增資不同的是需要登報公示,由于公司減資是減輕企業的壓力和需要承擔的責任,很有可能會造成消費者不再信任企業,讓企業的形象下跌,因此,如果能不減資,還是不要去申請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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