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后也并非就一直歸企業所有了,如果企業沒有使用商標,那么注冊商標的價值就沒有體現出來,這樣的商標并不能屬于企業,因此,這樣的商標就容易被申請商標撤三,企業就失去這個商標了。
從權利的性質上來看,商標權可視為一種壟斷性權利,權利人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冊標識。設立商標撤三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防止商標囤積,導致公眾利益受損。
不過商標局不會對企業的商標提出撤三,因此企業被提出商標撤三的時間也并非固定的,說不定什么時候就會被提出撤三,所以企業必須準備足夠的商標使用證據,以備不時之需,被等到被提出撤三的時候企業才意識到沒有保留證據。
一般來說,滿足了“沒有正當理由”且“連續三年不使用”這兩個條件的商標,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請,因此企業出于保護(非使用)目的而注冊的防御商標,以及被核準注冊達三年以上又從未實際使用過的閑置商標,都面臨著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的風險。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商標撤三中,證據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如果企業準備的證據合適,符合要求,那么企業的商標就不會被撤三,但一旦企業錯誤使用商標,與商標證書上的商標不符合,那么企業的商標仍然會被撤三,因此,證據才是關鍵,必須保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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